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密级应当根据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司发[1995]10号)确定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注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如需标明秘密等级,下行文和平行文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级两字之间不空格,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上行文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标识在发文机关上空2行版心右上角。“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见标样一)。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识紧急程度,下行文和平行文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上行文紧急程度标识在发文机关上空2行版心右上角(见标样一)。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河南省司法厅文件发文标识字号为17mm×13mm(见标样一),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文件为14mm×11mm(见标样四)。联合行文时其文头字号大小可以根据联合行文单位多少作适当调整,但字体不变;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见标样五);如联合行文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当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下行文和平行文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见标样一);上行文居左空一字(见标样三)。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见标样一)。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见标样三)。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及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见标样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