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意见文种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三章 公文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条 以司法厅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河南省司法厅厅长令》:适用于发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授予或变更警衔等。
(二)《河南省司法厅文件》(代字为“豫司”):适用于部署重要工作;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不以厅长令形式发布的对系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转发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重要文件;印发厅领导在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河南省司法厅文件》(代字为“豫司文”):适用于以司法厅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对各省辖市司法局和直属单位请示的批复;对一般工作事项作出决定;转发领导机关一般性工作部署;以司法厅名义下发的一般性工作部署;下发对厅机关适用的规范性文件;非常设机构人员组成或调整情况的通知;报省政府审批的出国出境事宜。
(四)《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豫司办”):适用于经司法厅同意,以厅办公室的名义行文的重要会议通知;对上级机关单项工作部署的转发;印发厅领导在一般会议上的讲话;对重要工作的督查通报;印发厅机关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要点;其他不适合以厅名义发布的通知、通报等。
(五)《河南省司法厅》(代字为“豫司函”):适用于以司法厅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及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答复。
(六)《电报》(代字为“豫司密电”、“豫司明电”、“豫司办明电”):分密码电报和内部明电,适用于以司法厅和司法厅办公室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
(七)《会议纪要》:适用于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