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3]169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公文格式标样(略)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本厅负责人及各局、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厅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设有办公室的直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接受厅办公室的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授予或变更警衔。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通报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