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招标;
(二)监督基建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
(三)监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出让按照法定方式操作;
(四)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查处招标和基建工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有无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二)有无在招标活动中向他人透露标底、名招暗定、搞虚假招标;
(三)有无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定标工作;
(四)有无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对中标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
(五)发包单位有无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基建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六)总承包单位有无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七)基建工程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大宗材料、重要设备等物质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标;
(九)工程验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十)工程竣工决算、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
(十一)基建工程决算的审计事宜是否保密,审计结果是否真实;
(十二)项目单位工程主管人员督查工程监理方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上级主管机关同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十四)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招标、基建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法律法规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违反党政纪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