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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3]176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厅机关和厅、局直属单位的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的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和厅、局直属单位的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均应严格依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和基建工程相关的监督工作的实施实行同级监督和全过程监督原则。根据需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对下属项目单位进行监督。

  第五条 凡有招标、基建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项目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立项论证、编制预算、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工程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有关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凡达到《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招标以及基建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等项目,项目单位需将招投标实施方案报厅、局监察室备案。

  第七条 根据需要,监督小组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邀请公证机关对有关活动进行公证。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标和基建工程相关的监督工作中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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