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严格按照干部调动中的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凡单位发放及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各类文件、材料、资料和单位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办公用具(设备)、周转用房、生活用具等应及时交还原单位;凡欠单位的公款,调离时应一次性还清。

  (二)严格规范干部调动中的送迎活动。送迎活动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进行。

  (三)及时转办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由原单位在三个月内如实填报《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报厅(局)纪委和政工部门。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与追究

  任前廉政谈话后,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要对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调离前单位及职务

 

新任职单位及职务

 

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文件资料交还情况

公款清欠情况

转办党的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时间

公款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等公物交还情况

送迎活动情况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政工部门负责人(签字):

工作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