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干部调动中的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凡单位发放及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各类文件、材料、资料和单位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办公用具(设备)、周转用房、生活用具等应及时交还原单位;凡欠单位的公款,调离时应一次性还清。
(二)严格规范干部调动中的送迎活动。送迎活动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进行。
(三)及时转办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由原单位在三个月内如实填报《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报厅(局)纪委和政工部门。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与追究
任前廉政谈话后,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要对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调离前单位及职务
|
| 新任职单位及职务
|
|
交
接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 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文件资料交还情况
| 公款清欠情况
| 转办党的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时间
|
公款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等公物交还情况
| 送迎活动情况
|
|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 政工部门负责人(签字):
|
原
工作
单
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