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党文[2004]13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单位: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厅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

2004年3月20日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廉政监督和规范从政行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省属监狱(劳教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新乡司法干校以及厅、局党委任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

  第四条 任前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厅(局)纪委组织实施。正处级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厅纪委书记进行。厅(局)机关、省属劳教所、警院、省新乡干校及厅(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厅纪委副书记进行;省属监狱副处级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省监狱管理局纪委书记进行。集体谈话应有政工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五条 厅(局)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政工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委提供被谈话人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六条 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前,厅(局)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和政工部门提供的情况,作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使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任前廉政谈话应作记录,并与其他有关资料一同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同时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