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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债权、债务状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及借用公款、公有财产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应当围绕所在单位及其分管或关联单位的财务收支中与廉政规定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选择其中应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政工部门应当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政工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请厅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实施。遇有特殊情况需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厅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与现行的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避免重复监督。审计部门应统筹安排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并在财务收支审计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进行过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部门可以建议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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