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4]48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办〔2001〕21号、豫经审办〔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狱(劳教所)及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负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查明领导干部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