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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进行的,而人民法庭又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阵地。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放在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既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又要切实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让民间纠纷及时化解于萌芽状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如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等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办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要及时推广;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庭要及时向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进行指导;对不服人民法庭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除应及时审理并依法裁判外,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以提高人民法庭的办案质量。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也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司法所的自身建设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对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开展的文明司法所创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制定司法所建设规划,明确目标,积极解决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用二年时间,使司法所建设有新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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