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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四)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础和保证。要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培训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列入工作日程,建立分级培训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年内对人民调解员普遍培训一遍。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要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更好地掌握调解技能。要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必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并颁发证书方能上岗。要通过示范培训、岗位培训、素质培训,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系统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的互动机制。要继续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努力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的创新,实现人民调解和民事审判的衔接与互动。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审查时,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小、争议少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适宜调解或确经努力调解不成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如果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有关人民法院应以适当的方式将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提高依法调解水平。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有专人负责,要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研究沟通本辖区民间纠纷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疑难纠纷的化解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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