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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处在最基层,队伍庞大,分布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些地方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抓落实不够;一些地方村(居)调解组织建设仍不健全,有名无实、瘫痪半瘫痪、不发挥作用的调委会仍然存在;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够规范;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各项经费不到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努力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逐步加以解决。

  (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主要组织形式,要按照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要求,在巩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三级调解网络建设,特别是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特别是新型矛盾纠纷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群众性、自治性,在人员构成、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司法部75号令的有关规定,确保依法调解。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在集市贸易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拓宽调解渠道,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使各种矛盾纠纷发生后,都能有一道人民调解工作屏障。

  (三)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落实对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要遵循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要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规定,把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报告制度,司法所应经常向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了解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掌握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分析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矛盾纠纷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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