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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豫司办[2004]17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直属单位:

  《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已于7月13日经厅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法制处协商。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司法部及我厅为规范行政程序,制作了几套相关的文书,但在执行中由于使用较少,执行不力,使用程序不太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许可事项较多,使用频率较大,对许可程序、许可文书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统一规范我厅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诉文书的办理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我厅遇到的涉诉文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赔偿诉讼文书。这类文书主要是指法院发给我厅的行政、民事、行政赔偿诉状、相关手续及我厅指派承办人后需办理的代理手续、答辩书、上诉书等。

  此类文书,由办公室统一接收。法院派人直接送达的,如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引领至办公室办理送达接收手续;如法院将文书寄送相关业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应于办理送达接收手续的即日转办公室送厅领导运转。

  由于此类文书的时间性较强,厅领导在运转的同时,办公室应复印两份分送法制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应诉等相关准备。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应以相关业务部门为主,法制处协助、协调,便于业务部门从诉讼中吸取经验教训。法制处、相关业务部门接到诉讼材料后及时指定应诉代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具体办理该业务的人员为应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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