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所有专用的、功能齐全的办公场所。乡镇司法所应设所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人民调解庭和法律服务室,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应设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和人民调解庭,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2.司法所应悬挂全省统一规范的标牌,有统一规范的印章和文书格式。
3.有电话、桌、椅等办公设施,有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法制宣传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电脑。
4.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汽车或摩托车。
5.各类业务档案和资料要齐全、规范、安全。配备常用法律书籍和工具书籍。
6.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换法制宣传内容。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悬挂必要的公示内容。
7.所容所貌整洁美观。
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应当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实施办法
要将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和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地衔接起来。我省多年来开展的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对我省的司法所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的继续和发展。已命名的文明司法所要按照规范化司法所的标准,缺什么补什么尽快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在2年内经验收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取消其文明司法所称号。今后我省不再命名文明司法所。
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区、市)司法局申报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考核验收,符合规范化司法所基本要求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对省辖市司法局拟授予并上报备案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以指导和协调全省的创建工作。对于省辖市司法局授予的“规范化司法所”中,有一些各项工作特别突出,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经省辖市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考核符合要求,由省司法厅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省司法厅将及时总结推广这些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的经验和作法。“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验(规范化司法所的验收、复验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