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构编制。贯彻落实《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司法所要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4.人员组成。司法所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在司法所公务员暂时不足3人的地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职能分开,工作相互配合的体制。
(二)队伍建设
1.政治素质。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努力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2.文化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要在任职3年内完成法律专业的学习;加强公文写作、社会学、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相关学科的学习,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文化素养。
3.业务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熟悉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它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制作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工作的能力;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三)业务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熟悉辖区社会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现状及特点,加强矛盾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掌握辖区内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健全帮教组织网络,落实帮教措施。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规划,建立健全群众学法制度。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学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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