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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使全省绝大部分司法所建设达到司法部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的基本要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全省3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全省6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全省8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8年底以前,力争全省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努力使我省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与此同时,要使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乡(镇)司法所(城市街道司法所省去“办事处”)。

  2.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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