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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业务处室发现有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应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方法送达被许可人。

  第二十三条 本厅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注销情形的,由业务处室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变更、撤销、延续行政许可,由业务处室制作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由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被许可人。

  第二十五条 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举行。听证事宜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听证的相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中涉及的文书及送达方式,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由厅法制处组织并派员主持。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厅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在申请材料转交业务处室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处室进行催办,业务处室应如实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书面记录催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应于行政许可决定、证照等送达后5日内将办理该事项的送达回证等材料转交业务处室。

  第三十条 业务处室应当于接到行政事务受理厅转交的送达回证等材料后10日内建立行政许可事务档案。

  行政许可事务档案由业务处室负责保管。

  办理该行政许可事务的《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登记表、催办记录等,由行政事务受理厅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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