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许可事项相对简单的;
(四)查询行政许可事务,能够出具查询结果的。
业务处室办理上述事项作出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制作受理通知书,简要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按规定制作受理通知书及其他文书。
第十七条 业务处室应当制作加盖厅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于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至行政事务受理厅。行政事务受理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送达方式,参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证照的,由业务处室于作出决定的同时,制作加盖厅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照,连同决定书送至行政事务受理厅,由行政事务受理厅统一向申请人颁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告的,由业务处室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或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颁发证照的,可以在申请人相关手续办理后制作证照,再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但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办结。因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因不能办结的,由业务处室与申请人约定手续办理时间,待手续办结后再办理证照。
第二十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保存决定原件三份,便于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方法办理。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方法办理,业务处室应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行政事务受理厅、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方法,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