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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业务处室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事务受理厅,由行政事务受理厅退回申请人或初审机关。

  第十条 业务处室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审查的程序按照各业务处室制定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业务处室根据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拟办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核。主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的,业务处室应及时起草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件,报主管厅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业务处室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载明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业务处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业务处室报厅长或主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于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业务处室可以集中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一)经初审机关集中申请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业机构统一申请的;

  (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一定数量的执业机构或初审机关相对集中申请的。

  第十六条 能够当场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务受理厅经与业务处室协商,可以约定办结或送达时间:

  (一)办理、变更个人证照的;

  (二)经初审机关或执业机构集中办理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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