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处理行政许可事务文书应加盖“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专用章”。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专用章”适用于行政事务受理厅处理行政许可事务、行政审批事务、行政处罚事务、行政复议事务、行政赔偿事务、行政查询事务等专用文书。
第七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接受材料后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将《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份、申请材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送交业务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随材料运行,行政许可事务办理完毕后存于行政事务受理厅。
第八条 业务处室接到申请材料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应立即分派给具体承办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承办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4日内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交由行政事务受理厅统一编号、用印,其中一份留存。
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在接到具体承办人员转来的《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办理送达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办理行政许可事务中需要的其他文书,按前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业务处室应当根据《
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对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应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