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司办[2004]30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规则(试行)》已经11月15日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流程表(略)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务受理厅统一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二)承办的业务处室审核办理;
(三)行政事务受理厅催办;
(四)行政事务受理厅统一送达。
第三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统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来访接待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申请人的来访接待和来电、来信询问的答复工作,解答相关问题和厅机关所公示的内容。必要时,应通知业务处室派人解答。
第四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格式文本的,应当免费提供。
第五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材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核对申请材料;
(三)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
(四)按职责分工分送业务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申请人或初审机关,一份送交业务处室,一份留存行政事务受理厅用于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