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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司法厅纪委关于省属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纪委关于省属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豫司纪监[2004]23号)


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纪委,新乡司法干校党总支,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厅机关各局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纪委《关于河南省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豫纪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经厅党委研究,决定对省属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干部配备更换(含奖励、抵账、上级调拨等)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公务用车(含警车)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省属系统各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的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警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含警车)备案管理制度。省属系统处级以上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含警车),必须向纪委监察部门备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出具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一)厅级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车辆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上报厅纪委监察室,厅纪委监察室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经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并出具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二)省属监狱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含警车),由所在监狱车辆管理部门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向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经监狱局纪委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出具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三)省属劳教所、新乡司法干校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含警车),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向厅纪委监察室备案。经厅纪委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出具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四)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含警车),由学院车管部门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备案。经警院纪委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出具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警院纪委监察室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情况报厅纪委监察室备案。

  (五)厅机关、监狱管理局机关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含警车),由车辆主管部门分别向厅纪委监察室、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经厅纪委监察室或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出具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省属监狱和监狱管理局机关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情况汇总后报厅纪委监察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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