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狱劳教所的法制工作力量。省属监狱、劳教所要明确一名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同志负责法制工作,履行法制工作职责。主要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本单位民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审查工作、法律事务的处理及应诉工作。对于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其为公职律师。各监狱、劳教所应于2005年元月31日前将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厅法制处。厅法制处应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加强厅机关民事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工作。省司法厅是民事法律事务的主体,机关内部的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省司法厅享有民事主体的权利、履行民事主体的义务。今后,凡以省司法厅名义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包括签定建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予合同等各种合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处分实体权益、程序权益等,必须先由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法制处审核后,再报法人代表签字、办公室用印。签定的合同等民事法律文书在用印时,由办公室留原件一份存档。主合同签定之后的从合同及对合同的变更、撤销等,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持有、保存未经厅办公室存档的民事法律事务文书。违反本规定造成的损失,严肃追究承办处室负责人、承办人和其他人员责任。
省属监狱、劳教所的民事法律事务,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考试成绩,要作为考核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培训考试,切实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任务艰巨而复杂,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厅机关已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要积极参与、支持领导小组的工作,使之成为推动厅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省监狱管理局、省属监狱、劳教所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每个工作人员按分工或领导指派,对自己承办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漠视行政相对人利益、工作敷衍、推诿等行为,造成行政违法,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