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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通知书》,交由受理厅送达。受理厅应当在接到通知书次日前办理送达手续。

  (四) 受理厅应于办理结果、证照等送达后5日内将办理该事项的送达回证等材料转交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受理厅的督促检查:受理厅应当及时对承办部门进行催办,并书面记录催办情况,承办部门应如实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厅集中接收,承办部门集中办理:

  (一)经初审机关集中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由执业机构统一申请的。

  (三)在有关规定的时限内,一定数量的初审机关或执业机构集中申请的。

  第十四条 所申请事项相对简单,能够当场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办结的,受理厅经与承办部门协商,可以约定办结或送达时间。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事项中涉及的撤销、变更等问题,本办法未能详尽的,按《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豫司办[2004]30号)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事项,受理厅受理和登记后,商有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办结后交受理厅送达。

  第十七条 受理厅的用印、归档 :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受理厅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主管厅领导签发后,按有关规定予以编号、用印。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程序、时限违法的,承办部门应当负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当于接到受理厅转交的送达回证等材料后10日内归档。受理厅应建立《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办理流程表》、登记表、督查记录等有关资料档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对申请人申办的事项跟踪服务,直至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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