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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豫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豫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四)律师执业审核;公证员执业审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法律职业资格申领、认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听证申请。

  (三)行政赔偿申请。

  第七条 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事项:

  (一)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政管理事项。

  (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第八条 投诉、咨询和来信来访接待。

  第九条 其他需要由受理厅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受理厅的材料接收、登记、分办:

  (一)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派人帮助核对。

  (二)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三份,分别送交申请人、承办部门和受理厅留存。

  (三)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

  (四)按职责分工于次日上午前将加盖“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的《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移交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的审核办理:

  (一)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不属于本厅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受理厅送达。受理厅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前办理送达手续。

  (二) 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4日内填写《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受理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交受理厅送达。受理厅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前办理送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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