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4]27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搞好我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根据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规定,省厅制订的《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务受理厅是司法厅推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服务窗口,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材料接收、登记分办、督促检查、发放送达、咨询解答和来信来访等项工作。今后,凡来司法厅办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及部分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事项,统一由行政事务受理厅登记分办、发放送达。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搞好我厅行政事务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工作,根据省政府、司法部及《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厅是司法厅推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服务窗口,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材料接收、登记分办、督促检查、发放送达、咨询解答和来信来访等项工作。
第三条 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做到热情周到、公开公正、高效廉洁、便民利民。
第四条 受理厅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其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专人专职,根据工作需要,受理厅可以从厅有关局处室抽调人员予以配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事项: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我省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我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我省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我省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我省代表机构设立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