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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实行科学的律师事务所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合伙人分工协助的管理方式;10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实行执行合伙人负责制;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合伙人会议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作用,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成立必要的监督机构,监督合伙人和管理层正确行使管理权,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有序运行。

  六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管理责任。明确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内容,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管理混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实行责任追究,增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心,建立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落实职业责任保险,防范职业风险。

  七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指导律师事务所发展。在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法律、规章和规则规定,全面修订律师事务所章程,完善合伙协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备案登记。

  八是规范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按照《党章》和河南省委、司法部有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在全省律师党员中开展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明确教育活动内容和律师党员先进性标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探索新时期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党建工作和律师业务开展的关系,加强党对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改善党支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规范,使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的管理意识得到加强,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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