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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主体。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合伙人的条件,严禁不良人员进入管理层,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检查监督力度,依法全面清查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资格条件,认真解决“个人承包”、“名义合伙人”、非律师投资等假合伙问题,严格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注重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的审查,对合伙人的执业和管理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管理评价体系。

  二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案行为。严格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认真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委托合同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落实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能力统一分配案源,切实解决谁揽案谁办理问题。

  三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严格按照《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法律、规章和规则的规定,认真落实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费用的做法。严格执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协议中载明收费方式和标准,严禁额外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争议。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机制,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克服律师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留积累的现象。落实律师事务所的教育培训、执业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和事业发展基金,落实全体律师和聘用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科学的、能够调动律师积极性和利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分配方式。

  四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认真落实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对实习人员要有执业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负责指导;对新执业人员,合伙人要加强业务上的传、帮、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严格管理实习人员和新执业律师。加强对律师品行表现和现实品质的考核,建立健全品行不良人员辞退和开除机制,全面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完善诚信执业内容。加强业务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对律师办案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实行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加强重特大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发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整合律师资源,实行团队式管理,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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