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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5]3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律师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管理作用,促进律师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司法厅决定,2005年3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正视我省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律师制度经历了取消-恢复-改革-发展的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从单一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主要组织形式,国资、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并存的局面。我省目前有547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372家,占全省律师事务所总数的68%,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律师管理工作的成败。去年以来,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我省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律师工作出现了新气象。但是,对律师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不能估计过高,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中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散、乱、差”问题还比较突出;相当数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离规范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出租柜台式”的现象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合伙人一人一本发票,各设各的帐的问题依然在少数所中存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收案审查、执业纪律监督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放任自流;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或把律师事务所变成“个体户联合体”,没有真正建立起合伙机制。我省部分“国资”、“合作”律师事务所,打着“国资”和“合作”的牌子,其投资方式、产权归属、资产管理、运作模式等内容管理与其性质严重不符,甚至存在着严重的违规和相当大的潜在风险。因而加强律师事务所尤其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提高自律管理能力和水平,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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