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意见
(豫司文[2005]5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意见》和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批示精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委党组印发了《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为促进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民族团结事关我省稳定大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国际国内形势,为全面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所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握重点、通力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二、结合职能,搞好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贯彻《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具体分工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发挥好法制宣传职能,利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集中宣传好《民族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材料》、《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宣传提纲》、《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材料》、《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材料》和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多民族聚居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及时发现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苗头,及时汇报、积极调处,争取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广大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民族宗教知识、把握民族宗教问题本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创新调解工作方式,不断加强和提高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调解力度和能力。
三、推广先进经验,总结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