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衔的评授、晋升审批结果。
5.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结果;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6. 党费、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7.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8. 重大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基建工程、重大投资、大宗原材料采购的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9. 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10.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11. 其他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 在司法行政机关内网或公开网站上公布。
2.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 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咨询、举报电话。
4. 印发办事须知或办事流程、示意图。
5. 向政务活动涉及对象发文、发资料。
6. 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7. 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8. 其他方式、方法。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中凡属经常性的工作事项应定期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将调整、变更后的内容、范围告之社会或相关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必要时可聘请监督人员,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省厅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各单位进行督查,对在政务公开中不按规定办事,搞假公开、不公开的单位,要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其情况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