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罪犯离监探亲、劳教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9. 罪犯、劳教人员考核、奖惩的条件、审批程序。
10. 罪犯减刑、假释,劳教人员减期的条件、审批程序。
11、罪犯、劳教人员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
12. 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检举、控告的规定。
13. 罪犯、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14. 劳教人员解教的规定。
15. 劳教人员逃跑、所内作案和所内死亡的处理规定。
16.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律师执业证申领的条件、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监督、投诉的规定。
17. 公证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执业公证员的条件、审批程序;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监督、投诉规定。
18. 司法所的职能、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的条件、审批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监督、投诉的规定。
19. 法律援助的范围、形式;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无偿服务承诺;受援人权利义务;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监督、投诉的规定。
20. 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行政许可听证会的条件、程序。
21.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程序;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条件、程序。
22. 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程序。
23.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程序;申请核查分数的程序;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4.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程序、考试范围及结果;监督与违纪处罚规定。
25. 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公开:
1. 干部任免的程序和结果,包括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拟选职位、任职条件、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免、降职结果。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情况。
3.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