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豫司文[2005]61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狱(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推行政务公开与推行依法行政、为基层群众办实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围绕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制度,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司法行政机关,正确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等事项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所需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除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外,都应该公开。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察部门监督,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事项与公开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1. 监狱、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2.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3. 罪犯、劳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 罪犯收监、劳教人员收容的规定。
5. 罪犯、劳教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
6. 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规定。
7. 罪犯、劳教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