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类文书是指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实体类文书的编制办法为:豫司许+业务简称+决字+[年度]+序号。如:豫司许律管决字[2005]第1号。
第十三条 程序类文书的编制办法为:豫司许+业务简称+通字+[年度]+序号。如:豫司许律管通字[2005]第1号。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类别简称如下:
“律管”--涉及律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公管”--涉及公证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基管”--涉及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鉴管”--涉及司法鉴定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考管”--涉及司法考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文书需要编号的,按我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豫司文[2004]169号)及《实施细则》(豫司办[2004]7号)和《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豫司办[200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管理专用章和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由受理厅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
实体类:豫司许 决( )第 号
| 程序类:豫司许 通(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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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签发
|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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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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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受理
| 年 月 日应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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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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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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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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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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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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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稿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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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稿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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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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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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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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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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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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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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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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