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管理专用章和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5]6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局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管理专用章和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规定》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管理专用章和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式样(略)
2、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
管理专用章和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和《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司法厅机关在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制发的各种文书(种类详见《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
行政许可法》第
39条规定)不使用本专用章,应当在证件上加盖司法厅机关印章。
第二条 行政管理专用章用于司法厅机关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的各种文书和证件的变更备案。
第三条 行政事务受理厅印章用于行政事务受理厅在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仅供内部使用的文书。包括《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表》、《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登记表》、《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督查记录》等。
第二章 印章的效力
第四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文书中与司法厅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