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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的上级文件。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核定后报省委公厅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 上级文件应根据厅领导批示或已规定的阅读对象,一般按厅领导职务高低或分工,依次下传。文件阅读采用轮辐式,切勿横传,以免失控丢失。阅文人应认真阅读,及时流转。

  第十一条 处级、副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到办公室文电科借阅或到档案室查阅文件。

第三章 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文件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归档、清退和销毁。厅机关及厅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机要保密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门的机要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十三条 严禁复制、汇编绝密级的上级文件。复制、汇编发至市地级以下的中央文件,须报省委办公厅批准。复制、汇编中央文件外的其它上级机关的文件,须经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密码电报不得复印,不准密电明复、明电密复、明密电混用。

  复制、汇编的上级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文件汇编本的密级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标注,发送范围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发布层次确定。

  第十四条 传递、管理秘密文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传真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安装加密装置。绝密级文件不得使用传真机传输。

  第十五条 标有密级的上级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秘密文件要经厅主管领导批准,由厅保密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到上级指定地点进行销毁,保证文件不丢失,不漏销。厅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各处室不得自行销毁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各种文件。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厅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复制的密级文件,各部门使用后应及时退回办公室,文电科应对复制文件进行登记和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上级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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