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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5]83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文件在我厅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和发布层次翻印、分发上级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上级文件的分发范围或更改发布层次。

  第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解除上级文件的密级,未标注密级的上级文件一律按内部文件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厅领导批示后办理。领导亲启件直接送有关收件人。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二章 文件阅读

  第六条 发至省、军级以上的中央文件,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由机要工作人员直接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阅读。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第七条 发至市、地级的上级文件,供副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领导干部阅读。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第八条 发至县、处级的上级文件,供副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领导干部阅读。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核定后,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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