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和个人一等功的,分别报司法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集体二等功、个人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
集体三等功,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由省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嘉奖,由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集体或个人奖励。
第七条 行政奖励的比例。
行政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在一定比例内推荐。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按同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奖励数额进行。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按人事部门的要求核准。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对象。
集体奖励的主要对象是县级以下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劳教所等基层单位;个人奖励的对象为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获得集体奖励单位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可同时给予个人奖励。凡上级主管部门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部门不再重复授奖。
第九条 行政奖励报批程序。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先进事迹,审批机关要认真进行考核。
申报授予荣誉称号、集体一等功、个人一等功,由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在考核、公示的基础上,分别填写功臣模范报批表、立功集体报批表,连同请示和事迹材料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厅政治部在考核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司法部或省政府审批.
申报集体和个人二等功,由申报单位和个人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厅属政法院校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并分别填写功臣模范报批表、立功集体报批表,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连同请示和事迹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核机关应进行考核、审查,并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请功报告、报批表和事迹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行政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年终年度考核总结评比的基础上进行;对有突出成绩需要及时奖励和在特定环境、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发现受奖单位和个人伪造事迹、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或严重违犯规定程序的;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教或刑事处罚,丧失模范作用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奖章、证书或奖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