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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功绩显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4、对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楷模的个人可以报请省政府人事部门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报请司法部记集体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行政奖励的条件。

  1、获个人奖励的条件是:

  (1)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保证监(所)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忠实于法制,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4)认真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5)在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6)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7)在追捕逃犯、押解罪犯和狱内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方面成绩显著者;

  (8)在抢险救灾,防止重大事故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9)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有较大贡献者;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者。

  2、获集体奖励的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民主,队伍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整体素质高;

  (3)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善于管理,开拓进取;

  (4)工作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5)有其他突出成绩。

  第六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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