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5]8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省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奖励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申报和批准单位对受奖集体或个人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
行政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奖励的分类。
1、授予荣誉称号。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
2、记功。对集体的记功分为,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对个人的记功分为,记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3、嘉奖。嘉奖分为集体嘉奖和个人嘉奖。
第四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
1、对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本部门有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2、对功绩突出,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起到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