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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对违反<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招标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招标的;

  (二)委托无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的;

  (三)把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的;

  (四)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

  (五)将应当作为一个标段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个标段的;

  (六)允许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参与投标的。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在招标活动中向他人透露标的或者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的;

  (二)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定标工作的;

  (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的。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未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设备供应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有重大失误的;

  (二)未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设备供应等单位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或设计方案,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的。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工程预算的;

  (二)挪用建设项目专用资金的;

  (三)违反财务制度支出建设资金的;

  (四)基建工程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而不及时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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