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对违反<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豫司文[2005]115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对违反〈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对违反《河南省司法厅实施
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招标和基建工程监督办法》、《河南省司法厅监狱建设监督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规行为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等。
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