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处和公证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36号]中核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收费票据;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禁公证员私自收费;要面向社会公开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提高公证收费标准,严禁扩大收费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司法厅对现行公证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要重新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三)严格公证收费减免条件和程序。公证处不得随意扩大减免公证收费的范围。减免公证费要严格按照《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的减免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严格公证行业自律。省辖市司法局、公证员协会要组织城区内所有公证处签署和完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约》,建立公证处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加强信息交流,加强相互监督,健全行业处罚机制,坚决制止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法纪,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查处、监督等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严厉查处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把公证收费列入重点审计和监察对象,对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支付回扣等行为的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把公证收费列为年度公证质量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应通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从4月1日起,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介绍费”、“协办费”、“联络费”、“信息费”等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要、收受上述带有回扣性质费用和利益的,一律按违纪违法行为论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再发生上述行为的,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