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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一)周密计划,精心部署

  2006年省司法厅已经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为全省构建平安中原、和谐中原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要加强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摸清当地农民工底数及流向和聚集地区,掌握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信息、特点及数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做好当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外省河南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二)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有效整合本辖区内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种法律援助资源,为本辖区农民工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基层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机结合,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援助知识。通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和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和法律意识。要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优先运用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工作网络建设,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信息通报、交流和反馈制度

  健全完善全省省、市、县三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省辖市要将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双月报送)。要利用多种渠道,搜集和掌握本辖区在外地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及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办理情况。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司法厅。为了进一步做好外省河南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目前,省司法厅已建立省际间法律援助互动机制。针对我省农民工分布的特点,通过与我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在上述地区的农民工维权机构设立联络员制度,定期进行信息通报,沟通协调河南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河南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地对本辖区农民工在上述地区的重大法律援助事宜,可直接与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调。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的民心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重要的历史使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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