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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时,应当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 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6、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三)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宣传与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培训农民工骨干来带动和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和麦收季节农民工返乡的时机,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法律援助宣传。要有效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广大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宣传法律援助。要利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特点和优势,发放《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和其他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通过宣传和培训教育,使广大农民工了解和熟悉相关劳动法规和法律援助事项受理范围、条件、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和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以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事项,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

  各地在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时,要公布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以及我省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六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机构及所辖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精心安排,做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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