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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八)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所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申请人简历、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本地固定居住地证明、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

  4、原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同意其转所的证明;

  5、执业所在地县(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的推荐材料;

  6、律师事务所资产与执业风险准备金的存款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表);

  8、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9、专职律师的聘用意向书;

  10、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文件和人事档案存放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协议书;

  11、新设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4、聘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5、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执业准备金数额;

  6、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7、律师事务所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8、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公开。

  (十)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书,报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省辖市司法局的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住所地县(市)司法局直接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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