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司文[2006]2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适应我省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展的需求,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司法厅决定在县域开展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现就具体试点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条件为:
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2、申请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前连续执业3年,且执业年限累计8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0年以上经历;
3、申请人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申请人在县(市)户口所在地或常居地执业,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5、申请人执业地县(市)司法局审查同意。
(三)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2、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合律师事务所执业需要的办公设备;
3、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其中办公机具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有6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4、原则上应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在执业律师人数较少的县(市),可开展1人执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但律师事务所必须聘用1名以上专职辅助人员,并报当地县(市)司法局备案。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且应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的规定。其名称由“河南+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三部分组成。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可聘用专职律师、行政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县(市)司法局同意试点,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辖市司法局审查同意,上报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后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