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责任。律师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必须实行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原则,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履行案件受理把关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应指派政治上靠得住、业务素质高,在案件涉及领域有一定经验的律师作为承办人。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案件代理、辩护意见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并有详细记录。承办案件律师应当按照集体研究的意见承办案件。如案件较复杂或有疑难情况,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办理,并根据案件进程及时研究,帮助承办律师解决有关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案卷归档工作,确保案卷材料完整、详尽、有序、整齐。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情况的监督,随时掌握案件动态,发现有矛盾激化苗头的要及时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拒绝。遇有委托人违法要求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意图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可在告知当事人后,提前解除委托,终止代理。发现办案律师有参与或指使当事人以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或其他非正常的手段促使案件解决的情况的,或律师违反规定在媒体(包括网络媒体)上发表意在影响案件结果或影响公众情绪评论及擅自与境外组织媒体接触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设法消除影响和不良后果。律师事务所应指导办案律师对当事人的上访、闹事苗头,积极劝说、疏导,对群体性利益纠纷的案件应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和稳妥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律师事务所发现办案律师有不适宜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情形的,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选择更合适的律师办理。认为本律师事务所整体业务能力不足以把握案件质量的,应提请当地律师协会给予业务指导或业务论证。
3、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律师协会应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培训,重点在形势政策、政治纪律、办案策略方面对律师进行普遍指导,并提出行业要求。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和办案技巧的指导培训。各律师协会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论证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要及时组织论证。律师协会的专业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当服从。律师协会要强化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执业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4、建立并落实有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上报登记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委托,二日内要书面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重大的案件(在全省甚至全国产生影响的),三日内由省辖市司法局书面报省司法厅,省厅视情况及时上报司法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逐件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和协调案件有关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案件类型、案件基本情况、承办律师情况、上报时间、指导意见、结案情况等。二是建立指导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上报的案件应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应与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案件的政治影响方面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办案律师应遵守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律师事务所对案件质量及办案人员管理的责任等。应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协会(或其业务委员会)提出业务指导意见。三是建立监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律师事务所履行业务管理的直接责任。对律师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上报的情况要快速反应,及时给予指导;发现对案件处置不得当的情况,要及时对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提醒谈话,要求其采取相应改正措施。四是建立违规处罚制度。对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的行为要对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并坚决惩处。律师有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或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中起不良作用的,适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八条第二十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律师事务所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监控不力,致使引发本意见中禁止的情形出现的,适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九条第二十三款或第
十条第四款给予处罚,但律师事务所及时对违规律师除名,并积极避免事态扩大、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五是建立责任机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上报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委托、办理、结案情况的责任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案件登记、跟踪监督、提出初步指导意见由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专业指导意见的提出由律师协会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指导意见把关、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由主管局长负责;整个工作成效由司法局局长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