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和调解技能培训,加大指导力度,提高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力争在三年内将农村人民调解员培训一遍。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
3、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探索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纠纷调处方法,进一步探索和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模式,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积极探索在法庭外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方法和途径,把基层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4、认真贯彻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严格衔接工作程序,完善衔接工作制度,努力防止农村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
5、认真落实省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做好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刑释解教人员开办企业、就业安置、参加就业培训、办理养老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切实提高安置能力。
三、加强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日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将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到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大局之中,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开阔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探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新路子、新办法。要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各种资源,使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效能,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1、省司法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要贯彻中央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多予”的指导思想,实现工作重心的下移,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的支持。要做好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厅免费为每个县(市、区)司法局培训一名优秀司法所长,各省辖市司法局也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司法所长的培训工作。通过免费提供宣传资料等形式,切实支持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