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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2、针对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等重点环节,组织律师做好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把好法律关,切实当好乡村和农民的法律顾问。

  3、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作用,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土地承包经营、农村信贷、农村民主选举等活动,拓展农村公证领域,通过依法办理公证事项,引导农民群众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担任乡镇政府、村委会法律顾问等形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需求。

  5、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网络,总结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介入涉法信访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信访工作,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升级,疏导并避免大规模上访事件的发生,切实缓解党委、政府的信访压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加强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和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网络,把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向农村基层延伸,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降低受援门槛,提高办案质量,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7、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的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以及受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害案件依法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8、突出做好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受理、审查、指派流程以及时限等方面作出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切实做到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沟通,加强法律援助联系点建设,完善省际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9、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要对困难农民群众减免收费,提供服务,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使困难农民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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